引用:
原帖由 buliesi 于 2010-6-4 10:00 发表 
然后是(单独)自卫权的问题
JX说以色列有权行使自卫权,姑且不论我之前预告的去查两家的家谱历史
光就自卫权本身的适用范围我们研究一下
首先,自卫权是不能无限放大的
将自卫权无限放大主要还是米帝搞出来的幺蛾子
典型例子就是伊拉克战争里,米帝提出自卫权主张——防止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但是这个案例到现在都还被研究,而且没有得到联合国授权……请注意你引用的51条明文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
米帝的这种做法等于把潜在威胁也解释成行为发生中的武力攻击了
米帝现在是一国独大,当然没办法谴责,所以拿来做证据有点不上不下
那么找一个不能一手遮天的联合国国家来看
还是以色列
1981年,以色列以行使51条的理由轰炸了伊拉克的核设施,但安理会拒绝了这个理由
由此可见,你确实可以反抗,但你的反抗是否是行使“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自卫权,这个还是要安理会认定并通过的
也就是说,当发生武力侵犯(威胁)时,你反抗了,但是否是“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的自卫权,还是要安理会认定的
简单来说,就像先斩后奏,但奏上去之后,皇帝说你超出我赋予你的权利了,照样你的“斩”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
之前我说的就是这一点,所以才一直在强调39条
让我先引一则新闻:
潘基文谴责哈马斯向以色列境内发动火箭弹袭击
2008-06-06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5日发表声明,对包括哈马斯在内的巴勒斯坦武装组织从加沙向以色列境内发射火箭弹袭击并导致伤亡表示谴责。 声明呼吁哈马斯及其他巴勒斯坦武装组织停止攻击行动,并指出这样的行动也会危害在加沙地区的巴勒斯坦民众。声明说,
以色列方面有权进行自卫,但也有义务根据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不受伤害。声明还呼吁以军实施最大限度的克制。
我早说了,事情很清楚,以色列和埃及对加沙的封锁源自08年加沙的哈马斯当局接连从加沙埃及边境通过地道走私军火,然后对着以色列打,就如以色列大使所说的“7年一千多枚火箭弹”。正因为如此,为了保护两国的利益与安全,埃以两国联手对加沙进行全面封锁,除了生活必需品如食物药品可以进,其他一律不能进,
这也是联合国所赋予的集体自卫权,这种权力的行使、这种封锁不违反任何国际法。多说一句,埃及在封锁期间还向边境哈马斯开凿的地道灌输毒气,毒死若干人,谁谴责过埃及半句,谁说埃及违法。
至于楼上所说美帝打伊拉克引用(联合国宪章)51条不恰当,以色列打伊拉克引用51条不恰当,我没任何反对意见。但我想问一句————7年承受1000+的火箭袭击外加数不清的迫击炮和自杀性炸弹,算不算“会员国承受武力袭击”、有没有理由引用51条实施自卫?很明显,这是傻子都知道的事,我引的联合国秘书长的新闻也对此有着很清楚的表述(见红字),但有些人却有意回避这个问题,非要往其他风马牛不相及的例子上扯,非要扯什么“联合国授权”。这算是新时期的东郭先生还是新时期的宋襄公,其实都不是,明显是拉偏架而已。
而由于两国行使集体自卫权,只要是为了断绝除必要物资外的东西进入加沙,当然可以对陆海空进入加沙的物资给予检查,当然可以在公海上拦截检查所有意图闯入封锁线的船只,无论自称是人道救援还是畜生道救援。在这个时候扯海洋法公约里的自由航行权本来就是极其荒谬的,没一条国际法说我自称是人道救援,就可以无视一切封锁进入一切我想进入的地方,某人所奉为圣经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没有。况且就如我所说,海洋法公约从来就不是为了抹杀联合国宪章而存在,更不是高于联合国宪章的法律文件。
好,让我们来说下一个问题:是不是以色列“袭击”了救援船。只要有看视频的就清楚,以色列士兵伞降到甲板上,一堆船员涌出来拿着武器袭击以军士兵,这是袭击还是被袭击很明显。假如以色列真要袭击救援船,用得着把士兵送上去给那些自称救援组织人员的家伙打?直接用机关炮对着救援船的水线轰就是了,这才叫袭击。
当然,我赞成某人的观点,以色列这次有被算计的成分。刚刚在另一个帖子就有人说过,这个所谓的救援组织据闻也是个激进组织,挂着救援组织的皮而已。大张旗鼓搞救援然后挑事(傻子都知道你不可能挂着救援组织的名义就免检更何况你还不是国际红十字会),引以军开枪,然后他们的目的就算达到了。但无论如何,这和某人所说的什么“以色列违反国际法”之类,搭不上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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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x4177 于 2010-6-5 08:5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