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公众不知情,怎能不误读
1月16日,“彭宇案”爆出新证据,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暸望》新闻周刊时透露,南京市中院于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无疑,新证据支持徐彭二人相撞说。刘志伟指出,这个“彭宇案”,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
诚如刘志伟所言,“彭宇案”之所以产生这么恶劣的影响,是这个案子遭到了误读,误读的因素是多重的。窃以为最重要的误读因素莫过于公众不知情。这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公众不了解基本案情及证据。媒体报道“彭宇案”及其“各地彭宇案”时,背离了客观、中立、公正的准则,很多媒体表现为倾向性非常明显,对判决书断章取义,越俎代庖地给案件定性。在媒体的这种误导之下,公众当中的绝大多数其实并不了解基本案情及证据。从网上发言情况看,相当多的网友显然连判决书都没有看到过。
第二,公众不了解新发现的证据。“彭宇案”中,双方当事人报警内容这件新证据是2007年10月发现的,也就是一审判决的次月发现的。但是迟至2012年1月16日,这款证据才被披露出来初为人知。该证据表明,徐彭二人确曾相撞。这么重要的证据,可惜公众直到现在才知道。
第三,公众不了解新的情况。“彭宇案”快要二审的时候,出现了当局者清、旁观者迷现象。公众光是知道徐彭二人庭前和解了,但是双方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有没有共识,若有,共识是什么;被告补偿了没有,若补偿,补偿了多少,均一无所知。刘志伟披露的另外一个细节也极有爆炸性的,“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在彭宇的这个“最近”表示之前,在调解结束时,彭宇是否也表示过“发生了碰撞”?其时,媒体通过别人转述过他的一个表示,“满意”。
第四,公众不了解一些非常基本的法律常识、审判技术。“彭宇案”一审判决出来后,人们群起而攻之,舆论一面倒,办案法官、法院出来解疑释惑了,但是比起海量的质疑,力量非常单薄。若大批法律专家、学者在那个时候站出来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公众也不至于深陷在法盲的境界里自误误人。
“彭宇案”自从媒体介入,大肆报道后,徐彭就成了公众人物,他们的事情一定意义上就变成了公众的事情,所以,知晓案件的来龙去脉,掌握他们关于案情的最新言行,了解官方掌握的案情最新进展,如此等等,这应该归类为公众的知情权。遗憾的是,媒体介绍案情“各取所需”;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当事人的态度转变、认知变化,当事人守口如瓶;官方掌握的案情,新获得的证据,官方秘不外宣;很多专家学者装聋作哑。
公众不是能掐会算的神仙,要想正确解读案件,必须对案件有个基本的了解,需要对新发现的证据、新出现的情况有所掌握。被蒙在鼓里,公众必然成为“不明真相的群众”,必然造成对案件的误读。要破解这一难局,就要尊重、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及时全面披露案件信息,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公众知情了、懂法了,自然就会减少乃至杜绝对案件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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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再次造假仍然是可能的,他们的“按常理说”就是证据,如果彭宇真撞假救真是事实,他们不可能隐瞒真相多年,这才是“与常理不符”。